(2016)皖01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041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山南。被告:周某,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