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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沙安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安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1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玲,局长。委托代理人唐胜才,男,52岁,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长沙安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雨花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雨人社监罚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雨花区人社局依据其作出的雨人社监罚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长沙安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泰物业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16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元。同时,提供了投诉人易某、陈某的投诉登记表及其身份证,安平泰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雨花区人社局的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雨花区人社局接到易某、陈某的投诉,二人称他们在被执行人长沙安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泰物业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为员工易某申报和缴纳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为员工陈某申报和缴纳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安平泰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日,雨花区人社局决定立案调查。2015年6月1日,雨花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安平泰物业公司送达雨人社监询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安平泰物业公司派员并携带相关材料于2015年6月10日到雨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以便调查投诉人易某、陈某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但安平泰物业公司未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资料、接受询问。2015年6月10日,经雨花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安平泰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员工易某申报和缴纳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员工陈某申报和缴纳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当日,雨花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向安平泰物业公司作出雨人社监令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日送达),责令该公司依法为员工易某申报和缴纳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员工陈某申报和缴纳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雨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但安平泰物业公司在收到上述指令书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5年7月14日,雨花区人社局作出雨人社监罚告字(2015)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安平泰物业公司拒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安平泰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于同日依法送达。安平泰物业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雨花区人社局书面进行陈述和申辩。2015年7月21日,雨花区人社局作出雨人社监罚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安平泰物业公司处罚款16000元。该决定书同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该处罚决定于同日依法送达。安平泰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3日,雨花区人社局向安平泰物业公司作出雨人社强催字(2016)第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安平泰物业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6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元的义务。该催告书于同日依法送达。但安平泰物业公司仍未主动履行义务。2016年3月25日,雨花区人社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安平泰物业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16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元,合计3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雨花区人社局作出的雨人社监罚字(2016)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安平泰物业公司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雨花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平泰物业公司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雨人社监罚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李新建审判员 宋正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