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53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吴菊芹。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岩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菊芹、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一、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栩弘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三、依法分割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于2011年2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栩弘,现上幼儿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互让互谅,协商解决;不应用提出离婚的方法来解决。本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孩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吉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