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赵满良与沈阳市邮政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良,沈阳市邮政局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92号原告:赵满良。被告:沈阳市邮政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庆。原告赵满良诉被告沈阳市邮政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8年参加工作沈阳市邮政局房产维修队,1980年被辞退,现已到退休年龄。因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诉讼请求:补办档案,办理退休。本院认为:关于补办档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原告的该项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办理退休问题。办理退休手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满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悦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