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戎信海与黄庆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信海,黄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戎信海。被执行人:黄庆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1月01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01257号,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700.00元,执行费8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庆庆的银行存款578000.00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韩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