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被告人孙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7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于2016年1月1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真真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该网吧三楼85号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996元的苹果牌5S手机1部。2016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新百汇超市,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马某的价值人民币4元的阿萨姆奶茶1瓶、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清华园牌豆干1包、价值人民币9元的双汇牌火腿肠3根、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抢着吃牌烤鸡腿1只等食物,后被被害人马某当场扭获。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阿萨姆奶茶、清华园牌豆干、双汇牌火腿肠等(均为照片),书证手机销货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王某、马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3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