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市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有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俊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晋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素琴执行员  白素芳执行员  田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