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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冬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冬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冬芝,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冬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冬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冬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1628.5元,由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周富审 判 员  曾庆发人民陪审员  熊隆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