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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程静、程广宁与姜立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程广宁,姜立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109号原告程静,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原告程广宁,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立鹏,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龙口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负责人:刘树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静、程广宁诉被告姜立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程广宁撤回对被告姜立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静、程广宁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迟亚囡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