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民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志良诉金楠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良,金楠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民外字第14号原告:黄志良,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江永,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楠植,男,1960年11月出生,韩国国籍。原告黄志良与被告金楠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黄志良承担。审 判 长 黄 沙审 判 员 王守英人民陪审员 李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