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高开民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志良诉金楠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良,金楠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民外字第14号原告:黄志良,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江永,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楠植,男,1960年11月出生,韩国国籍。原告黄志良与被告金楠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黄志良承担。审 判 长  黄 沙审 判 员  王守英人民陪审员  李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