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爽,麦国强,杨会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华文,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成,系公司经理。被告张爽,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麦国强,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杨会玲,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住邓州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爽、麦国强、杨会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嫌经济犯罪原告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封市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于振宇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