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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芦爱芳与杨建敏、康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敏,康斌,芦爱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爱芳。委托代理人党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法定代表人邵虎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防,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康斌、杨建敏与被上诉人芦爱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康斌、杨建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杨建敏、康斌已预交),由杨建敏、康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致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