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龙邦木业与钱德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龙邦木业,钱德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225号原告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龙邦木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步行街*#***栋地下*层*号。经营者李金玲,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兴农垦社区C区七委*栋**号。被告钱德才,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4********,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龙邦木业与被告钱德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龙邦木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