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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道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道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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