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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翔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翔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57号原告河南翔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家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和平、刘兆庆,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候凯,任所长职务。原告河南翔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该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变化,为减少诉累,不再要求法院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翔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