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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行凯与梁洁冰、王嘉麒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凯,梁洁冰,王嘉麒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王行凯,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许晓锋,��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洁冰,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王嘉麒,男,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王行凯诉被告梁洁冰、王嘉麒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1月2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机冰477吨,每吨180元,共85860元,有被告王嘉麒书写的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586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梁洁冰的送达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梁洁冰送达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梁洁冰的准确送达住址和联系方式,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梁洁冰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告不能提供被告梁洁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行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燕军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闵永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