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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印伟亚、浙江省永康市奔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伟亚,浙江省永康市奔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印伟亚。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奔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印伟亚与浙江省永康市奔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奔煌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41487.8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34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1487.88元,未执结标的为83860.1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印伟亚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5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