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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童传林与陈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传林,陈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913-1号原告:童传林。委托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习兵。本院审理原告童传林诉被告陈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习兵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