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童传林与陈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传林,陈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913-1号原告:童传林。委托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习兵。本院审理原告童传林诉被告陈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习兵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