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黎保圣与周万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保圣,周万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247号原告:黎保圣,男,汉族,新余市人,退休职工,住。被告:周万清,男,汉族,湖南长沙市人,原汽修厂职工买断身份(现无业),租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保圣诉被告周万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保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万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万清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保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保圣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冷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