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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祖杰、周艳与张有福、孙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杰,周艳,张有福,孙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931号原告:张祖杰。原告:周艳,系张祖杰妻子。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福。被告:孙德云,系张有福妻子。原告张祖杰、周艳诉被告张有福、孙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燕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祖杰及张祖杰、周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有福、孙德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祖杰、周艳诉称:两原告与被告张有福原为亲戚关系,2014年3月30、31日两天被告张有福以做生意需要为由,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合计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当时答应按月支付3%的利息,并承诺使用2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借款。但在2014年5月30日两原告向被告张有福催要欠款时,被告张有福以种种理由拖延。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依法均应向两原告共同承担及时还清共同债务的义务,两原告因生意经营需要,虽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但两被告不仅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还仍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及并支付利息陆拾九万元整(¥690000)(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实际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张祖杰、周艳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两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两原告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及基本情况,双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两被告欠两原告现金1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有福、孙德云未到庭答辩,亦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祖杰、周艳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相关内容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祖杰、周艳夫妻与被告张有福、孙德云夫妻系亲戚关系,2014年3月30日,被告张有福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周艳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当日,原告周艳支付现金30000元,下剩970000元,原告张祖杰于2014年3月31日通过网银汇给被告张有福。上述借款原告张祖杰、周艳多次催要,被告张有福、孙德云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有福向原告张祖杰、周艳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有福、孙德云应当按据付款。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因此对原告张祖杰、周艳要求被告张有福、孙德云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有福、孙德云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家庭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张祖杰、周艳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有福、孙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祖杰、周艳借款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祖杰、周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被告张有福、孙德云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