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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青静、申慧林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特66号申请人李青静,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申慧林,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李青静与申请人申慧林、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姗姗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证,申请人申慧林、李涛夫妇因经营化妆品店资金周转不开,自2013年9月起至2014年9月期间分几次向申请人李青静借款共计360000元人民币,并由申慧林于2014年8月13日和同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在借款期间申请人申慧林、李涛依约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并不再支付利息。申请人李青静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3月29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申慧林、李涛同意偿还申请人李青静借款本金360000元人民币。该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将下余借款130000元��次性偿还完毕。如申请人申慧林、李涛有一期逾期不履行,申请人李青静可就下余全部借款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就此别无其他纠纷。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青静及申请人申慧林、李涛于2016年3月29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