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5308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