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建维与周宽铭、王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维,周宽铭,王卫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022号原告黄建维,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宽铭,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红,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维诉被告周宽铭、王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建维以愿意与被告周宽铭、王卫红愿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宽铭、王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维撤回对被告周宽铭、王卫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黄建维承担。审 判 员 白永忠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人民陪审员 李远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窦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