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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建维与周宽铭、王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维,周宽铭,王卫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022号原告黄建维,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宽铭,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红,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维诉被告周宽铭、王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建维以愿意与被告周宽铭、王卫红愿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宽铭、王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维撤回对被告周宽铭、王卫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黄建维承担。审 判 员  白永忠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人民陪审员  李远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窦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