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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晓动与袁海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动,袁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791号申请执行人史晓动。被执行人袁海成。申请执行人史晓动与被执行人袁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791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