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金章云、翁育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金章云,翁育明,金海英,赖王斌,遂昌超力建材有限公司,遂昌荣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总防水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法定代表人巫灵安,系行长。被执行人金章云。被执行人翁育明。被执行人金海英(系被执行人翁育明之妻)。被执行人赖王斌。被执行人遂昌超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育明,系负责人。被执行人遂昌荣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王斌,系负责人。被执行人义乌市金总防水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金海英。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章云、翁育明、金海英、赖王斌、遂昌超力建材有限公司、遂昌荣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总防水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章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借款本金634182.8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翁育明、金海英、赖王斌、遂昌超力建材有限公司、遂昌荣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总防水材料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被执行人个人和单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虽有财产但资产繁杂,一时难以变现处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浙1123执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