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负责人李明强,行长。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刘立岭,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允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田锦。被执行人刘立岭。被执行人荆开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85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4289634.18元及利息、滞纳金。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伟、田锦、刘立岭、荆开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