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英奎,贾春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奎,贾春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430号原告:张英奎,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何杉,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春图,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奎与被告贾春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帅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