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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小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1月10日被抓获,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①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二马路鸿乐网吧趁刘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1部白色魅族魅蓝Note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为810元。②2015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二马路红蚂蚁网吧趁雷某熟睡之际,盗窃雷某放在电脑桌上白色魅族MXpro手机1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520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二马路鸿乐网吧,趁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某熟睡之际,盗得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魅族魅蓝Note手机1部,经天水��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10元。被告人归案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10元。2015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二马路红蚂蚁网吧,趁在此上网的雷某熟睡之际,盗得雷某放在电脑桌上白色魅族MXpro手机1部,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20元。被告人归案后,被盗手机已从何某某处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及领条、被害人雷某、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鉴字[2015]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天麦价认字[2016]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娟��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启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