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3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凯、高贤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凯,高贤平,陈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凯,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高贤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金莉,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250万元及息、诉讼费用31280元和执行费用277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27幢7号房产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因他案以(2014)台路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3月3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3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处置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贤平、陈金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27幢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4)字第016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 东 军执 行 员 毛 奇 奇执 行 员 陈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