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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王秀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200号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雷、张馨方,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梅,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37元,减半收取18368.5元,由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