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廷宏,原审被告李广峰、毛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魏廷宏,李广峰,毛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宋有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廷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广峰,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毛智辉,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廷宏,原审被告李广峰、毛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有佳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克,被上诉人魏廷宏的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原审被告李广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毛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8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市安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