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文科申请执行张世旺、王素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科,张世旺,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科,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世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素梅,女,汉族,现住同上。关于王文科申请执行张世旺、王素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旺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胜鄂尔多斯大街证券营业部持有股票资金账户中有可用资金并由我院出具的(2015)东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现因提取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世旺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胜鄂尔多斯大街证券营业部所持有的股票资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奇特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