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兔清与被告刘俊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兔清,刘俊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103号原告高兔清。被告刘俊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兔清与被告刘俊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兔清于2016��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兔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兔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兔清负担。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段占武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