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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兔清与被告刘俊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兔清,刘俊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103号原告高兔清。被告刘俊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兔清与被告刘俊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兔清于2016��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兔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兔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兔清负担。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段占武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