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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盛广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3刑初51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广福,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文盲,农民,住武宁县。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广福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凌晨至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在武某县城盗窃作案17次,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883.6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广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凌晨至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在武某县城盗窃作案17次,窃取财物价值共计27883.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张某1停放在武宁县城玉景花园小区靠建材市场路边的牌号为Y5401的黑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600元。2.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戴某女儿停放在武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门口马路边的一辆淡黄色绿源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657元。3.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在武某县中医院门口将武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一辆木板车盗走。经估价,该木板车价值743元。4.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杨某停放在武某县城月山路安琪儿幼儿园对面的一辆紫色绿源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2917元。5.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王某停放在武某县城豫宁大道169号过道处的牌号为OY522的黑色绿源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2918元。6.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汪某停放在武某县第二小学对面居民楼下的牌号为Y9278的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7.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曹某停放在武某县第五小学对面的居民楼地下室门口的一辆银灰色绿源电动车盗走。经���价,该电动车价值1692元。8.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徐某停放在武某县第五小学对面巷子里的一辆酒红色亮爵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029元。9.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叶某停放在武宁县城建昌路金大电动车专卖店后面巷子里的牌号为Y1XXX的银灰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157元。10.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葛某停放在武宁县城广园小区6栋二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凯日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999.6元。11.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张某2停放在武某县地税局对面路边的一辆棕色绿源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2554元。12.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吴某1停放在武某县城豫宁大道新大洲本田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新日电动车和一辆牌号��Y7457的黑色绿风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两辆电动车价值1989元。13.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刘某停放在武某县外国语学校附近的牌号为Y8888的红色台翔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714元。14.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朱某停放在武某县第五小学旁雅轩化妆品店门口的黑色利捷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2714元。15.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卢某妹妹停放在武某县外国语学校附近移动营业厅门口的牌号为Y8XXX的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943元。16.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邓某停放在武某县城朝阳路俐俐女装店门口的一辆暗红色利捷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286元。17.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将李某停放在武宁县城交通路168号楼梯口的Y0XXX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1771元。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盛广福在盗窃时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除木板车外,本案其他赃物共17辆电动车(电瓶均被被告人拆卸)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武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害人张某1、戴某、杨某、王某、汪某、曹某、徐某、叶某、葛某、张某2、吴某1、刘某、朱某、卢某、邓某、李某的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吴某3的陈述、被告人盛广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广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作案十七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本案赃物部分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高孝明代理审判员  游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