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佳顺,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建筑业,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谢四清,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作出(2016)皖1022执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49元。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款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阎要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