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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215号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工业园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403-0。法定代表人刘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一般授权),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一般授权),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260-6。法定代表人牟正发。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0万元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