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保令1号申请人:丁学花。被申请人:胡红专。申请人丁学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精神及其偏激,一天到晚不务正业,且嗜酒,不尊重申请人的人格,经常严重暴力殴打申请人和孩子,导致申请人头部、颈部、耳部多处受伤严重,并留下后遗症,殴打孩子导致孩子精神受到严重惊吓,多次扬言要杀死申请人及全家,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孩子人身安全,申请人不堪忍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伤害,故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学花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