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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中香诉张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31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被告:张某,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中香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中香。审判员  李星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