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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彬夏,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凌劲松,总经理。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97246.3元,由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97246.3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金额197246.3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因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彬迪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246.3元,执行费为293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上海王德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