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姚永昌与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昌,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1510号原告姚永昌,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泰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1095-0。法定代表人伍勇。原告姚永昌与被告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祥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姚永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永昌诉称,2013年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工地现场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被告支付了2013年5月至8月的劳务费。但2013年9月至10月的劳务费18000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口头承诺,但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予兑现。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10月的劳务费18000元。被告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0月,姚永昌受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从事工地现场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2014年8月10日,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姚永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姚永昌2013年9月、10月工资(9000元/每月×2月=18000元),大写:壹万捌千元整。”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姚永昌为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姚永昌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庭审中,姚永昌举示了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载明拖欠姚永昌2013年9月至10月的劳务费18000元,原告姚永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永昌劳务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重庆映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