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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华胜与赵有君、任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胜,赵有君,任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77号原告高华胜。被告赵有君。被告任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胜与被告赵有君、任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有君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并以高华胜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有君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二、查封高华胜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