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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7号原告李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