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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阳与赤峰市九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阳,赤峰市九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3民初1145号原告:李景阳,男,70岁,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九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华旗消防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阳与被告赤峰市九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