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智与吴兆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长春市大洲仓储有限公司,吴兆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智,男,住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委托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大洲仓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兆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兆洲,男,住长春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诉被告长春市大洲仓储有限公司、吴兆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大洲仓储有限公司、吴兆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1,825.00元,由原告张智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