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焦德福与被告刘兴波、高淑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福,刘兴波,高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51-1号原告:焦德福。被告:刘兴波。被告:高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福与被告刘兴波、高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6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16万元,查封登记在被告高淑香与刘兴波名下、座落于荣成市城西山庄24号楼603室房产(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015001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