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313号原告庄某。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02198402015932,住绍兴市越城区瀛洲名苑20-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