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313号原告庄某。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02198402015932,住绍兴市越城区瀛洲名苑20-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