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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542号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505室。法定代表人:许福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长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伟,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政府院内),现住六安市裕安区G105国道城南镇政府旁友邦滨水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国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闵长和、马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沙盘模型制作合同书,项目名称为“邦发66号公馆二期北苑”规划模型一套,户型模型4套,区域壁挂模型一套,合同总价为92000元,定金为46000元,原告收到款额后即备料开工。在模型制作过程中,由于被告户型模型图纸变更,增加制作费8000元。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将模型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总价的45%,计人民币41400元,合同总款的5%即4600元,作为模型质量保证金,待六个月后模型质量无问题,甲方一并无息支付。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模型制作费不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模型制作费、修改费、质保金、违约金等共计782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法人证明书,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合同书、承诺书、送货单、发票底根,证明原、被告争议的总价款为100000元,被告已付46000元,尚欠54000元及违约金;证据三、劳动合同书两份,证明马伟、闵长河系原告公司员工,负责与被告签订的主合同。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认证和辩论,作如下归纳认定: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本院认为,该三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相互印证,能证明相关事实,且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员工马伟代表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沙盘模型制作合同书,项目名称为“邦发66号公馆二期北苑”规划模型一套,户型模型4套,区域壁挂模型一套,合同总价为92000元,定金为46000元,原告收到款额后即备料开工。在模型制作过程中,由于被告户型模型图纸变更,增加制作费8000元。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将模型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总价的45%,计人民币41400元,合同总款的5%即4600元,作为模型质量保证金,待六个月后模型质量无问题,甲方一并无息支付。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模型制作费不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沙盘模型制作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履行合同,被告承诺给付原告所欠模型制作费、违约金等应当履行。庭审中,原告自愿以54000元为本金以24%年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起始时间,应当自被告承诺书签订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模型制作费54000元;二、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11月19日开始按54000元为本金以24%年利率计算违约金给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南京柯尼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桂岁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