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德顺与魏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顺,魏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1436号原告王德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光才,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文忠,居民。原告王德顺与被告魏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树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顺委托代理人王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文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一直在蒙阴承包工程,2013年11月被告多次购买原告木材,共计74066元,被告出具欠条4份,并约定了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13450元,余款60616元至今未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木材款60616元及利息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德顺经营木材生意,被告魏文忠于2013年11月分四次从原告处购买木材一宗,共欠原告木材款74066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四份,约定支付期限及利息,逾期利息按每天500元计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3450元,尚欠60616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木材款60616元及利息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四份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被告购买原告木材一宗共计欠款60616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魏文忠理应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魏文忠偿还木材款606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双方虽然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超出法律规定,但原告只主张10000元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顺木材款60616元及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