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林向民与赖晓煌、谢海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向民,赖晓煌,谢海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向民,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晓煌,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海怣,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林向民因与被上诉人赖晓煌、谢海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林向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向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为15080元,由上诉人林向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霖速 录 员 谢 冬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