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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黎新英,江明光,杨家惠,彭超,吴周英,彭火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黎新英,江明光,杨家惠,彭超,吴周英,彭火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凌家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被执行人黎新英,女,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021。被执行人江明光,男,汉族,化州市新安镇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779。是被执行人黎新英的配偶。被执行人杨家惠,女,汉族,化州市新安镇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748。被执行人彭超,男,汉族,化州市新安镇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733。是被执行人杨家惠的配偶。被执行人吴周英,女,汉族,化州市新安镇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1843。被执行人彭火南,男,汉族,化州市新安镇人,现住化州市。身份证号:×××4738。是被执行人吴周英的配偶。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新英、江明光、杨家惠、彭超、吴周英、彭火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按判决书的判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新英、江明光、杨家惠、彭超、吴周英、彭火南在银行的存款,以清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关注公众号“”